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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2年06月16日 16:07
首先我们先来区分一下,什么是“工资薪金所得”,什么是“劳务报酬所得”?
工资、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,即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、受雇而得到的报酬;
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、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。
因此,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,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,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。
政策依据: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89号)
那么,“劳务报酬所得”规定“次”的收入应该怎么确定呢?
劳务报酬所得,属于一次性收入的,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;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,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。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,统一规定以县(含县级市、区)为一地,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劳务服务为一次;当月跨县地域的,则应分别计算。
政策依据:
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)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函发〔1996〕602号)
个人在取得不同项目的“劳务报酬所得”又应如何征税呢?
“同一项目”,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,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,应当分别减除费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政策依据: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89号)
“劳务报酬所得”预扣预缴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?
劳务报酬所得,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,减除费用八百元;四千元以上的,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,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。
政策依据:
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)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)